三十五、逕行搜索、逕行扣押實施或執行完畢,將結果陳報法院後,經法 院為撤銷之裁定者,得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本法第四 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提起抗告。
二十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行搜索實施或執 行完畢,將結果陳報法院後,如經法院為撤銷之裁定,得於收受 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本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提起抗 告。
二十六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行搜索實施或執 行完畢,將結果陳報法院後,如經法院為撤銷之裁定,得於收受 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本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提起抗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