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或司法警察 依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查犯罪時,認有本法第一百 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而報 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時,經檢察官衡酌該具體情節確係符合逕行 搜索、逕行扣押之要件者,得依第二十二點規定指揮逕行搜索、 逕行扣押。 檢察官對於前項規定之報告,應以錄音、電話紀錄、傳真文件或 其他方式留存紀錄,以便稽考。
二十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或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二百三 十一條第二項調查犯罪時,認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 ,經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後,如檢察官衡酌該具體情節確係符合 逕行搜索之要件者,得依第十八點之規定指揮逕行搜索。檢察官對 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報告,應以錄音、電話紀錄、傳真文件 或其他方式留存紀錄,以便稽考。
十九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或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二百三 十一條第二項調查犯罪時,認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 ,經報告該管檢察署內勤檢察官後,如檢察官衡酌該具體情節確係 符合逕行搜索之要件者,得依第十八點之規定指揮逕行搜索。檢察 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報告,應以錄音、電話紀錄、傳真 文件或其他方式留存紀錄,以便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