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檢察官於偵辦案件認有必要對第四點以外之處所或對象實施索搜時, 除內勤檢察官於非上班時間處理之急迫情形外,其簽發之搜索票應送 陳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其由檢察官親自實施搜索者,應於實施 後登簿送陳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各檢察署應設置實施搜索登記 簿,交由各股檢察官自行登載送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