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檢察官於偵辦案件認有必要對第四點以外之處所或對象實施索搜時,
    除內勤檢察官於非上班時間處理之急迫情形外,其簽發之搜索票應送
    陳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其由檢察官親自實施搜索者,應於實施
    後登簿送陳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各檢察署應設置實施搜索登記
    簿,交由各股檢察官自行登載送閱。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8
  八  檢察官於偵辦案件認有必要對第四點以外之處所或對象實施索搜時,
      除內勤檢察官於非上班時間處理之急迫情形外,其簽發之搜索票應送
      陳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其由檢察官親自實施搜索者,應於實施
      後登簿送陳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各檢察署應設置實施搜索登記
      簿,交由各股檢察官自行登載送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