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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第四點之情形,如係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影
    響政府機關之公信及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應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總
    長報告,必要時由檢察總長親自主持研商會議。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5
  五  第四點之情形,如係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影
      響政府機關之公信及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應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總
      長報告,必要時由檢察總長親自主持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