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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搜索中央或各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機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 (市) 議會、
    各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時,應向其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報告,該
    檢察署檢察長並應向其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報告,由該上級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與該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及其主任檢
    察官、檢察長共同研商決定是否執行搜索、扣押及其執行方式,檢察
    官應依該研商結論執行之。如承辦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依本部訂
    頒之「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所定之方式處理之。
    前項研商討論應留存書面紀錄,另卷保存於承辦案件之檢察署。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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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搜索中央或各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機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 (市) 議會、
      各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時,應向其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報告,該
      檢察署檢察長並應向其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報告,由該上級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與該案件之承辦檢察官及其主任檢
      察官、檢察長共同研商決定是否執行搜索、扣押及其執行方式,檢察
      官應依該研商結論執行之。如承辦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依本部訂
      頒之「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所定之方式處理之。
      前項研商討論應留存書面紀錄,另卷保存於承辦案件之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