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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43
四十三、(刪除)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43
四十三、(刪除)
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43
四十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依該要點第十四點所定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以下簡稱檢察機關獎懲標
        準表)、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以下簡稱共
        同獎懲標準表)獎勵之:
    (一)檢察官全年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
          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並依各上級檢察署於每季及年度業
          務檢查時之檢查報告核實登錄,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五分
          以上,並無未實質進行或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
          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者,依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三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二)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
          點第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
          二次。
    (三)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43
四十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及依該要點第十四點所定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檢察機關獎懲標
        準表)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共
        同獎懲標準表)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
          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
          ,並無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
          官偵辦者,依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三款規定嘉獎一次
          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
          點第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
          二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43
四十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及依該要點第十四點所定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檢察機關獎懲標
        準表)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共
        同獎懲標準表)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
          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
          並無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
          偵辦者,依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三款規定嘉獎一次或
          二次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
          點第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
          二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43
四十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
          延不結」之情形,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並無因故
          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者,
          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五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或
          同要點第二十一點第四款規定嘉獎一次或兩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十四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十四
          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43
四十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
          延不結」之情形,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並無因故
          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者,
          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二十一點第四款規定嘉獎一次或兩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十四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十四
          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