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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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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及以財產抵償之諭知者,經合法 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儘速查明被告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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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及以財產抵償之諭知者,經合法 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儘速查明被告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及以財產抵償之諭知者,經合法 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儘速查明被告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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