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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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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14
十四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 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 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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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 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 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4
十四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 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 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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