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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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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12
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 押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2
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 押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2
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 押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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