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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 7 條
申請甄選人員,由遴選委員會委員共同審查後錄取之。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7 條
申請甄選人員,由遴選委員會委員共同審查後錄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