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 6 條
甄試方式兼採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
筆試共同科目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國文三科,並得任選甄試公告專業科
目一科。專業科目不計入筆試成績,但成績達合格標準者,加筆試共同科
目總分百分之五。
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總
成績。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格標準及甄試成績最低錄取標準,由遴選委員
會定之。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6 條
甄試方式兼採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
筆試共同科目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國文三科,並得任選甄試公告專業科
目一科。專業科目不計入筆試成績,但成績達合格標準者,加筆試共同科
目總分百分之五。
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總
成績。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格標準及甄試成績最低錄取標準,由遴選委員
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