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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00: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三、本法修正施行後,未應軍事召集或應軍事召集而未入營之後備軍人犯
    罪,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3
三  本法修正施行後,未應軍事召集或應軍事召集而未入營之後備軍人犯
    罪,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