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適處理軍事審判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 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檢察機關之刑事案件,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 為妥適處理軍事審判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 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檢察機關之刑事案件,爰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