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 、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者, 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聲請發還之程序)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被 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 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