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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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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檢察機關應於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造冊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查。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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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檢察機關應於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造冊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查。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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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 扣押物、沒收物未經處理完畢,該案卷宗不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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