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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7
二十七  司法警察機關緝獲數院、檢均有通緝案之人犯,如將該人犯移送
        其中某一院、檢時,應請其同時通知其他院、檢並在移送書內說
        明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7
二十七  司法警察機關緝獲數院、檢均有通緝案之人犯,如將該人犯移送
        其中某一院、檢時,應請其同時通知其他院、檢並在移送書內說
        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