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7
二十七 司法警察機關緝獲數院、檢均有通緝案之人犯,如將該人犯移送 其中某一院、檢時,應請其同時通知其他院、檢並在移送書內說 明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7
二十七 司法警察機關緝獲數院、檢均有通緝案之人犯,如將該人犯移送 其中某一院、檢時,應請其同時通知其他院、檢並在移送書內說 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