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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6
二十六  檢察署與法院對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檢方於人犯緝獲歸案時,
        應通知院方,院方於人犯緝獲歸案時,檢方應向院方聯繫借提辦
        理。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6
二十六  檢察署與法院對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檢方於人犯緝獲歸案時,
        應通知院方,院方於人犯緝獲歸案時,檢方應向院方聯繫借提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