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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5
二十五  緝獲人犯羈押或人犯在押之檢察署,知他檢察署有通緝案而不主
        動徵求同意或移併辦理者,承辦檢察官應受行政處分。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5
二十五  緝獲人犯羈押或人犯在押之檢察署,知他檢察署有通緝案而不主
        動徵求同意或移併辦理者,承辦檢察官應受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