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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4
二十四  數檢察署對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或人犯在押之檢察署知他檢察署
        有通緝案者,繫屬於各該數檢察署管轄之案件,原則上由緝獲人
        犯羈押或人犯在押之檢察署依法處理,以免提解之煩。
        緝獲人犯羈押或人犯在押之檢察署並應主動徵求他檢察署之同意
        將有關案卷移送。但以由案件繫屬之該管他檢察署辦理為適當者
        ,亦得由該管他檢察署依法辦理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4
二十四  數檢察署對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或人犯在押之檢察署知他檢察署
        有通緝案者,繫屬於各該數檢察署管轄之案件,原則上由緝獲人
        犯羈押或人犯在押之檢察署依法處理,以免提解之煩。
        緝獲人犯羈押或人犯在押之檢察署並應主動徵求他檢察署之同意
        將有關案卷移送。但以由案件繫屬之該管他檢察署辦理為適當者
        ,亦得由該管他檢察署依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