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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0
二十  檢察機關於辦公時間外應指定專人值日,處理通緝到案人犯。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0
二十  檢察機關於辦公時間外應指定專人值日,處理通緝到案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