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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  通緝犯之父母、子女或其配偶,向檢察機關查詢通緝情形時,應酌
      予答復。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8
十八  通緝犯之父母、子女或其配偶,向檢察機關查詢通緝情形時,應酌
      予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