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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7
十七  檢察機關應與戶政及治安機關密切聯繫,利用戶口校正、普查及警
      察勤務之時機,擴大查緝效果。現有通緝人犯中時間較長者,應向
      戶政機關清查有無死亡情形。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7
十七  檢察機關應與戶政及治安機關密切聯繫,利用戶口校正、普查及警
      察勤務之時機,擴大查緝效果。現有通緝人犯中時間較長者,應向
      戶政機關清查有無死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