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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  現有通緝案件中,如無被告真實姓名、住址,僅有綽號之情形,應
      作適當之處理。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6
十六  現有通緝案件中,如無被告真實姓名、住址,僅有綽號之情形,應
      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