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檢察機關於發布通緝書前,應先查明被告或受刑人是否曾經通緝,如
    已有前案通緝,應比照前項各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0
十  檢察機關於發布通緝書前,應先查明被告或受刑人是否曾經通緝,如
    已有前案通緝,應比照前項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