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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5
五、家庭暴力罪案件起訴時,應於起訴書事實欄中具體敘明被告與被害人
    間有家庭成員之關係,並於案由、論罪法條中,敘明係犯家庭暴力罪
    ,以促請法院注意。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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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暴力罪案件起訴時,應於起訴書事實欄中具體敘明被告與被害人
    間有家庭成員之關係,並於案由、論罪法條中,敘明係犯家庭暴力罪
    ,以促請法院注意。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5
五  家庭暴力罪案件起訴時,應於起訴書事實欄中具體敘明被告與被害人
    間有家庭成員之關係,並於案由、論罪法條中,敘明係犯家庭暴力罪
    ,以促請法院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