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9
十九、家庭暴力案件之受刑人假釋出獄前,檢察官聲請法院付保護管束時
      ,得於聲請書內載明擬聲請法院命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
      之事項。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9
十九、家庭暴力案件之受刑人假釋出獄前,檢察官聲請法院付保護管束時
      ,得於聲請書內載明擬聲請法院命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
      之事項。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20
二十  家庭暴力案件之受刑人假釋出獄前,檢察官聲請法院付保護管束時
      ,得於聲請書內載明擬聲請法院命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
      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