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家庭暴力案件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 起訴處分書或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應確實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送達於被害人。
十七、家庭暴力案件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撤銷緩起 訴處分書,應確實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送達於被害人。
十八 家庭暴力案件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應確實依本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送達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