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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7
十七、家庭暴力案件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
      起訴處分書或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應確實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送達於被害人。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7
十七、家庭暴力案件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撤銷緩起
      訴處分書,應確實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送達於被害人。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18
十八  家庭暴力案件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應確實依本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送達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