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檢察官認家庭暴力案件被告犯罪情節輕微,而衡量是否依職權為不 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處分時,應充分考量被害人之安全問題,並宜 聽取輔導被害人或被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十六 檢察官認家庭暴力案件被告犯罪情節輕微,而衡量是否依職權為不 起訴處分時,應充分考量被害人之安全問題,並宜聽取輔導被害人 或被告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