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5:4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4
十四、被告所涉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時,為使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 ,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訟。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4
十四、被告所涉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時,為使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 ,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15
十五 被告所涉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時,為使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 ,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