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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1: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2
二、最高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
    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檢察署
    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2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
    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民國 9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2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
    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民國 88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2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
    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就該死刑案件曾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其程序仍在
      進行中。但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已經聲請再審或非
      常上訴,因無理由而被駁回,其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附件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
┌─┬───────────────┬──────┬─┬─┬─┐
│編│項                          目│有無該項情形│說│審│承│
│  │                              ├───┬──┤  │核│辦│
│號│                              │有    │無  │明│人│人│
├─┼───────────────┼───┼──┼─┼─┼─┤
│一│確定判決書有無送達被告?      │      │    │  │  │  │
├─┼───────────────┼───┼──┤  │  │  │
│二│被告收受確定判決書有無逾十日?│      │    │  │  │  │
├─┼───────────────┼───┼──┤  │  │  │
│三│確定判決書有無送達辯護人?    │      │    │  │  │  │
├─┼───────────────┼───┼──┤  │  │  │
│四│辯護人收受確定判決書有無逾十日│      │    │  │  │  │
│  │?                            │      │    │  │  │  │
├─┼───────────────┼───┼──┤  │  │  │
│五│有無非常上訴程序在進行中?    │      │    │  │  │  │
├─┼───────────────┼───┼──┤  │  │  │
│六│有無再審程序在進行中?        │      │    │  │  │  │
├─┼───────────────┼───┼──┤  │  │  │
│七│有無非常上訴之理由?          │      │    │  │  │  │
├─┼───────────────┼───┼──┤  │  │  │
│八│有無再審之理由?              │      │    │  │  │  │
├─┼───────────────┼───┼──┤  │  │  │
│九│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事│      │    │  │  │  │
│  │由?                          │      │    │  │  │  │
├─┼───────────────┼───┼──┤  │  │  │
│十│有無赦免法事由?              │      │    │  │  │  │
└─┴───────────────┴───┴──┴─┴─┴─┘
民國 88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2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判決死刑確定案件時,應確認
      該確定判決已合法送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
      常上訴之理由,始得將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將判決死刑確定案件陳報法
      務部:
   (一) 死刑案件已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其程序仍在進行中。但同一案件
        曾經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因無理由而被駁回,其再度聲請者,不
        在此限。
   (二) 被告或辯護人收受死刑確定判決書尚未逾七日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