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9 00: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9
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行蹤不明或其檔案資料不完整者,性侵害防治中心
    得函請該管地方檢察署協助處理。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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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行蹤不明或其檔案資料不完整者,性侵害防治中心
    得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