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8
八、地方檢察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遷移戶籍時,應副知其原戶籍所在地之
    性侵害防治中心。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8
八  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遷移戶籍時,應副知其原戶籍所在
    地之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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