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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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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加罪人,係指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列 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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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加罪人,係指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列 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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