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檢察、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舉辦各種講習時,得相互洽請適 當人員出席演講或擔任有關課程之講授。
十五 檢察、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舉辦各種講習時,得相互洽請適 當人員出席演講或擔任有關課程之講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