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15
十五、檢察、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舉辦各種講習時,得相互洽請適
      當人員出席演講或擔任有關課程之講授。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15
十五  檢察、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舉辦各種講習時,得相互洽請適
      當人員出席演講或擔任有關課程之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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