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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1: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11
十一、性侵害防治中心對於依本要點自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取得之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檔案資料,應予保密,對資料之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
      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所必要之範圍。
      前項資料,如屬少年之前科紀錄或有關資料,性侵害防治中心並應
      注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塗銷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11
十一  性侵害防治中心對於依本要點自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取得之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檔案資料,應予保密,對資料之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
      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所必要之範圍。
      前項資料,如屬少年之前科紀錄或有關資料,性侵害防治中心並應
      注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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