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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1: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1
一、為加強檢察、矯正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以
    下簡稱性侵害防中心)之聯繫,落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身心治療及
    輔導教育,有效防治性侵害犯罪,並保障被害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
    點。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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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檢察、矯正機關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
    下簡稱性侵害防中心) 之聯繫,落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身心治療及
    輔導教育,有效防治性侵害犯罪,並保障被害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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