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3: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檢察官定期調動要點 3
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
民國 87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3
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