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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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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檢察官定期調動要點 3
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
民國 87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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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服務期間為一 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服務期滿時,可依其 志願優先調派臺灣地區相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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