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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2
二、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除依本法及
    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各款規定備文(如附件一)附具填妥之聲請表(
    如附件二)外、並應檢附案情報告書、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
    監察電話一覽表及監察對象前科表等資料,以利審核。
    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之聲請後,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妥適性,
    依前項重點嚴密審查,以避免浮濫。並應於四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
    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四小時。書記官應將檢察官受理與核復之時
    間及准駁之情形登簿以利督促考核。其登記簿之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聲請案件,檢察官應於司法警察機關之聲請函上逕為核復,並批
    註受理及核復之日期及時間。其經檢察長同意延長者,檢察長應予批
    註。
    檢察官依本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作成報告書向法院說明監聽行為之
    進行情形,應將報告書副本陳送聲請通訊監察書之檢察官。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2
二、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除依本法及
    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各款規定備文(如附件一)附具填妥之聲請表(
    如附件二)外、並應檢附案情報告書、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
    監察電話一覽表及監察對象前科表等資料,以利審核。
    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之聲請後,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妥適性,
    依前項重點嚴密審查,以避免浮濫。並應於四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
    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四小時。書記官應將檢察官受理與核復之時
    間及准駁之情形登簿以利督促考核。其登記簿之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聲請案件,檢察官應於司法警察機關之聲請函上逕為核復,並批
    註受理及核復之日期及時間。其經檢察長同意延長者,檢察長應予批
    註。
    檢察官依本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作成報告書向法院說明監聽行為之
    進行情形,應將報告書副本陳送聲請通訊監察書之檢察官。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2
二、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除依本法及
    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各款規定備文(如附件一)附具填妥之聲請表(
    如附件二)外、並應檢附案情報告書、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
    監察電話一覽表及監察對象前科表等資料,以利審核。
    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之聲請後,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妥適性,
    依前項重點嚴密審查,以避免浮濫。並應於四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
    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四小時。書記官應將檢察官受理與核復之時
    間及准駁之情形登簿以利督促考核。其登記簿之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聲請案件,檢察官應於司法警察機關之聲請函上逕為核復,並批
    註受理及核復之日期及時間。其經檢察長同意延長者,檢察長應予批
    註。
    檢察官依本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作成報告書向法院說明監聽行為之
    進行情形,應將報告書副本陳送聲請通訊監察書之檢察官。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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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除依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各款規定備文(如附件一)附具填
    妥之聲請表(如附件二)外、並應具備案情報告書、監察電話一覽表
    及監察對象前科表等資料,以利審核。
    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之聲請後,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妥適性,
    依前項重點嚴密審查,以避免浮濫。並應於二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
    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二小時。書記官應將檢察官受理與核復之時
    間及准駁之情形登簿以利督促考核。其登記簿之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聲請案件,檢察官應於司法警察機關之聲請函上逕為核復,並批
    註受理及核復之日期及時間。其經檢察長同意延長者,檢察長應予批
    註。
    檢察官依本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作成報告書向法院說明監聽行為之
    進行情形,應將報告書副本陳送聲請通訊監察書之檢察官。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2
二  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除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
    細則第九條各款規定提出聲請書外、並應具備案情報告書、監察電話
    一覽表及監察對象前科表,以利審核。
    檢察機關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妥適性,依前
    項重點嚴密審查,以避免浮濫。並於核發後就聲請准駁情形設簿登記
    ,隨時督促考核聲請機關確實依規定執行。其登記簿之格式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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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名稱) 審核通訊監察聲請書登記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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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聲│聲│受監│受監│通訊工具│通訊工│檢察官│檢察官│備│
│  │請│請│察人│察人│所有 (持│具所在│准駁情│准駁日│  │
│  │機│日│姓名│職業│) 人    │地    │形    │期    │  │
│號│關│期│    │    │        │      │      │      │註│
├─┼─┼─┼──┼──┼────┼───┼───┼───┼─┤
│一│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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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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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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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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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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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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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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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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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2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以左列案件為限:
一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重大刑事案件
    。
二  犯懲治盜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盜匪罪。
三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槍砲彈藥罪。
四  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走私罪。
五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
六  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其他刑事特別法之貪污犯罪。
七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
    二條第一、二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妨害國幣懲治
    條例第三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
八  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聚眾妨害公務罪。
九  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之放火罪。
十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加重危險物罪。
十一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輪姦罪、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
      二項之因強姦等致被害人於重傷或自殺罪。
十二  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十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投票受賄罪、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投票行賄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之利誘投票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
      第一項之違法接受捐助罪、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對候選人受賄罪、
      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候選人受賄罪、第九十第一項之對有投票權人
      行賄罪、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對於團體機構之行賄罪、第
      九十一條之一之包攬買票罪、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之賄選罪、第
      四十七條之二之賄聘罪、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之賄選罪、第五十條
      之二之賄聘罪。
十四  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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