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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係指供出所查獲毒品之直接或間
    接上手,因而破獲者而言。至供出與所查獲毒品無關之其他線索,不
    在本條得減輕其刑之列。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9
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係指供出所查獲毒品之直接或間
    接上手,因而破獲者而言。至供出與所查獲毒品無關之其他線索,不
    在本條得減輕其刑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