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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其施用毒品部分,若依本條例
    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其同時持有同品項毒品之行為,依吸收法理,
    不予處罰,然對扣案毒品仍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8
八  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其施用毒品部分,若依本條例
    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其同時持有同品項毒品之行為,依吸收法理,
    不予處罰,然對扣案毒品仍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