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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本條例第六條係指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被迫
    或於不知情之情況下施用毒品,故施用毒品者係屬被害人,不適用本
    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5
五  本條例第六條係指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被迫
    或於不知情之情況下施用毒品,故施用毒品者係屬被害人,不適用本
    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