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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3
三十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
        正前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33
三十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
        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