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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  少年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於事件繫屬後滿十八歲,經少年法院
        (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移送檢察
        官時,檢察官應分別情形,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辦理。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32
三十二  少年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於事件繫屬後滿十八歲,經少年法院
        (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移送檢察
        官時,檢察官應分別情形,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