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1
三十一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之觀察、勒戒期間應合併計算,逾一個月 者應即將受勒戒人釋放,但被告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 收容或移送執行者,不在此限。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31
三十一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之觀察、勒戒期間應合併計算,逾一個月 者應即將受勒戒人釋放,但被告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 收容或移送執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