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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販賣毒品罪,祇需行為人有營利意圖,一有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
    即屬既遂,非以未遂論,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 (最高法院
    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六號判例參照)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3
三  販賣毒品罪,祇需行為人有營利意圖,一有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
    即屬既遂,非以未遂論,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 (最高法院
    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六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