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 戒治處分應優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 之特殊教育執行之。如無力完納罰錄而易服勞役者,為貫徹戒治 處分執行之效果,戒治處分應優先於易服勞役執行之。至另經宣 告強制工作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十款之規 定,戒治處分亦優先於強制工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