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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7
二十七  戒治處分應優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
        之特殊教育執行之。如無力完納罰錄而易服勞役者,為貫徹戒治
        處分執行之效果,戒治處分應優先於易服勞役執行之。至另經宣
        告強制工作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十款之規
        定,戒治處分亦優先於強制工作執行之。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27
二十七  戒治處分應優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
        之特殊教育執行之。如無力完納罰錄而易服勞役者,為貫徹戒治
        處分執行之效果,戒治處分應優先於易服勞役執行之。至另經宣
        告強制工作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十款之規
        定,戒治處分亦優先於強制工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