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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6
二十六  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者,應寄
        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26
二十六  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者,應寄
        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