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4
二十四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止戒治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於 被告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或移送執行者,應同時 執行保護管束;羈押、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算入停止戒治保 護管束期內。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24
二十四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止戒治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於 被告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或移送執行者,應同時 執行保護管束;羈押、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算入停止戒治保 護管束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