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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0
二十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戒治處分或交付保護管束者,該
      案施用毒品部分得暫報結;於強制戒治或保護管束期滿後,檢察官
      應速另行分案為不起訴之處分。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20
二十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戒治處分或交付保護管束者,該
      案施用毒品部分得暫報結;於強制戒治或保護管束期滿後,檢察官
      應速另行分案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