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0
二十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戒治處分或交付保護管束者,該 案施用毒品部分得暫報結;於強制戒治或保護管束期滿後,檢察官 應速另行分案為不起訴之處分。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20
二十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戒治處分或交付保護管束者,該 案施用毒品部分得暫報結;於強制戒治或保護管束期滿後,檢察官 應速另行分案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