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私運管制進口之毒品入境販賣,係一行為而觸犯運輸毒品及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二罪名,而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之販賣毒品罪論處。 (最高法院七十三
    年台覆字第一七號判例參照)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2
二  私運管制進口之毒品入境販賣,係一行為而觸犯運輸毒品及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二罪名,而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之販賣毒品罪論處。 (最高法院七十三
    年台覆字第一七號判例參照)